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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
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使我校人员的招聘工作更加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保证新进人员的整体素质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要求,在原有《人员招聘、录用流程》的基础上补充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聘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。
第三条 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,贯彻“公开招聘、全面考核、平等竞争、择优录用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招聘工作组织及其职责
第四条 人事处作为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,主要职责为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招聘计划、发布招聘信息、审查应聘人员资格、指导部门初试、办理录用手续、签订聘用合同等。
第五条 学院及处、部、室中心作为用人管理的二级单位,由本部门党政负责人按工作职能分工,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部门面试审核,确定拟聘人员聘用意见。
第三章 招聘范围、条件
第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,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应聘。同等条件下校内已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应聘者优先录用。
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人员的整体素质须符合学校的定位与事业发展要求;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有良好的品行;
(三)岗位所需的学历、专业、资格、技能等条件;
(四)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;
(五)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。
第四章 招聘程序
第八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上报计划
每年年底前,学校结合第二年工作计划的制订,要求各二级用人单位提交队伍建设计划,其中包括下一年度教职工招聘计划,招聘计划应包括: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、招聘条件等基本信息。经分管校领导审阅、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校党讨论审定。
(三)发布信息招聘计划经校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,由人事处通过校园网、
智联招聘网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。信息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。
(四)资格初审
应聘人员网上提交应聘材料。人事处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初审,将应聘材料交用人部门。
(五)面试(试讲)、录用审核
1.部门面试
由用人单位牵头组织,邀请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参加,进行面试。用人单位党政领导按职能分工对应聘人员必需的专业知识、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、政治素养,通过面试谈话或笔试了解情况后,提出初步意见。
专任教师招聘由用人部门党政负责人、专家代表、人事处、教务处、教师工作部等组成招聘面试组,采取面试与试讲相结合的方式,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、教学科研水平、政治素养及综合素质进行考核提出意见。
辅导员的招聘参照教师的面试流程,由学生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笔试面试的考核选拔。
2.录用审核
用人单位在面试基础上提出拟聘意见,并会同人事处、教师工作部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、遵纪守法情况、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,向人事处提交《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应聘审批表》或《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应聘审批表》。教师工作部依据用人单位的思政考察情况,对思政表现不合要求的对象,有权实施一票否决制。人事处对上报的合格拟录用人员进行资格提出合同期限及待建遇,报校领导审批。
3.体检
通过综合面试的人员,根据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,自行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。
4.聘用
通过以上手续的应聘人员,由学校人事处与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。聘用人员的工资、津贴、保险等待遇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回避、纪律与监督
第九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。
与学校或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、直系血亲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,不得应聘学校或用人部门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、财务、纪检监察岗位,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。
学校或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,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,应当回避。
第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,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、考核或聘用资格;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,一经查实,立即解除聘用合同,予以清退。
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,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;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、监察对招聘工作有权进行监督,接受投诉调查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六章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 

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
 2018年9月14日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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